婚恋话题随想录之一:关于情人的说道
2014-02-12 15:42:17 发表
关于要不要和可不可找“情人” 这件事, 咱原本在心目中是有点纠结的。在咱早先所渐渐建成的概念里,找“情人” 该是未婚者的专利。俗话不是说“有情人终成眷属” 么,因此,找“情人” 本该 是男女之间为 成“眷属” 而做的正事, 天径地仪,光明正大。然而,成了“眷属” 后的人,或是已“找到” 了“情人” 的人,是不是还可以或有必要再去找“情人” 呢?事实上,不管是成了“眷属” 的,或是 有了“情人” 的,想找“情人” 的都还是一有机会就去“找”, 不想找的就是没有“情人” 也不会去找,这原本是人性品味多元的自然反应。然而,尽管事实上人性品味多元是客观存在,但咱现行的社会主流道德观在主观上却并没对这一客观存在亦予以多元的认同。咱现行的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是:男女交往,归属为一夫一妻,各以对方为专有,只赞同唯一忠诚对方。因此,成了“眷属” 的或是 有了“情人” 的,想要再去找“情人”, 就显得不那么天径地仪或光明正大了,因为:必须要规避“水性杨花” 或“喜新厌旧” 之嫌疑,而“水性杨花” 或“喜新厌旧” 显然就是不“专一”, 是 主流道德观所唾弃的标的之一。
有趣的是:在现实社会甲,女有“闺蜜”, 男有“哥们”, 决不少见。 他(她)们 既非“同志”, 也非路人,除了性交,在情感上可谓是铁得甚至可以命相托,在他(她)们之间又有那一点比“情人” 之间 的交情浅呢?然他(她)们之间就可泰然相处,丝毫不用担心有什么道德之墙的阻隔。其实,“情人” 也可以是一种异性“闺蜜”或“哥们” 的,怎么就不呢?
问题出在对“情人” 的“一刀切” 的认知归罪上!“情人”=“偷情的人” 或“横刀夺爱之人”, 对己成婚者来说是“第三者”, 是“陈世美”或“潘金莲” 终于变心的“元凶”; 对未成婚者来说,则就是“三角恋爱” 或“多角恋爱” 的那“第三只角” 或“多出来的那只角”。 于是,“情人” 只有罪过,而无半毛钱的可取的理由……这种一刀切的归罪法至少是不全面不客观的, 泼脏水把孩子也泼掉了, 可悲, 可叹!
人间的真情是多元的, 只要不互相残杀, 能各按品性取长补短和谐相处, 皆应予以认可。试想:两性世界最终只有夫妻两人可以爱--这样的爱--还是爱吗?
夫妻之间有夫妻之间的爱,情人之间有情人之间的暖。虽有不同,但目标相同--为了让咱们过得更好。夫妻之间有夫妻之间的缺憾,情人之间亦有情人之间的无奈,各有长短,或可互补,当然,亦可相互拆台……
有情有义、知心知己,诚情关注,携手发展,互以对方的喜忧为喜忧--这样的人皆可谓“情人” 也!这样的“情人”, 可以是夫妻,是闺蜜,是哥们,是……就是“情人”!
人世间处处有情人,这个世界该是多美好哦!
真正的情人--尽当随时追求,及时拥有。
有趣的是:在现实社会甲,女有“闺蜜”, 男有“哥们”, 决不少见。 他(她)们 既非“同志”, 也非路人,除了性交,在情感上可谓是铁得甚至可以命相托,在他(她)们之间又有那一点比“情人” 之间 的交情浅呢?然他(她)们之间就可泰然相处,丝毫不用担心有什么道德之墙的阻隔。其实,“情人” 也可以是一种异性“闺蜜”或“哥们” 的,怎么就不呢?
问题出在对“情人” 的“一刀切” 的认知归罪上!“情人”=“偷情的人” 或“横刀夺爱之人”, 对己成婚者来说是“第三者”, 是“陈世美”或“潘金莲” 终于变心的“元凶”; 对未成婚者来说,则就是“三角恋爱” 或“多角恋爱” 的那“第三只角” 或“多出来的那只角”。 于是,“情人” 只有罪过,而无半毛钱的可取的理由……这种一刀切的归罪法至少是不全面不客观的, 泼脏水把孩子也泼掉了, 可悲, 可叹!
人间的真情是多元的, 只要不互相残杀, 能各按品性取长补短和谐相处, 皆应予以认可。试想:两性世界最终只有夫妻两人可以爱--这样的爱--还是爱吗?
夫妻之间有夫妻之间的爱,情人之间有情人之间的暖。虽有不同,但目标相同--为了让咱们过得更好。夫妻之间有夫妻之间的缺憾,情人之间亦有情人之间的无奈,各有长短,或可互补,当然,亦可相互拆台……
有情有义、知心知己,诚情关注,携手发展,互以对方的喜忧为喜忧--这样的人皆可谓“情人” 也!这样的“情人”, 可以是夫妻,是闺蜜,是哥们,是……就是“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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