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孔子》评论及有关“孔子”的见闻录之三(续9)
2010-08-01 20:41:53 发表
12.儒家文化在法治建设设中的积极作用 【 本文来源于:2009年07月08日的法制日报 作者:苗勇(浙江省的一位检察官)】
这是一位现今执法人员的趋势之作,其文中观点叫我很是担心。因为,他是现今之执法人员也!.......先摘录其全文如下:
【我们是在有着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基础上,开始法治国家建设历程的。尽管封建传统的包袱十分沉重,但是,我们也应当辩证地认识到,古代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历史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谁都无法割断前后社会之间的联系。任何传统文化都有精华和糟粕之分,只能扬弃,而不能简单抛弃。倒洗澡水,只有傻瓜才会把孩子也一并倒掉的。彻底否定了历史文化,其实也就是否定了自己的民族,就会上演古埃及、古印度和古巴比伦文明中断的悲剧。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充满着无数的至今依然散发着灿烂光辉的瑰宝。这些美好的东西,不仅对于科学艺术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样也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对于这样的判断,也许会有人感到荒唐可笑。因为通常以为,作为中华历史的主流文化儒家学说,乃是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人治统治的思想基础,是和法治格格不入的。孔子早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儒家对法的作用并不看好,强调的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重视依靠君子的德行,来进行教化式的统治。儒家的另一本经典著作《大学》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把修身摆到了治理国家的基础位置。然而,即使如此,儒家学说也不是完全否认法律的意义,并且还将德政作为发挥法律作用的保障。孟子就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可见,德和法在儒家学说中,是具有统一性的一面的。昌明国故,融会新知,这样的论述至今依然具有指导意义。
人类漫长的发展历史,证明了法治的必要性。但是,要知道任何法律都是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的法律。首先,制定法律需要人的努力。因此,出台法律的质量如何,就直接和人的素质有关了。正义之法出自正义之士,充满正气的人,方可以制定出正义的法律。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认为的那样,良法在于法具有内在的道德性,而法的道德性不过是人的道德性的体现。像美国杰出开国元勋们制定的宪法,至今对保障这个国家的公平正义,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相反,如果是龌龊小人在拟订法律,是绝对不会有良法出现的。出自这些邪恶之手的法律,自然是没有不邪恶的。比如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主义者制定的法律,是残杀人类的恶法。
至于法的遵守和执行,由于涉及到广泛的群体,更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持。法律总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法律绝对不可能离开道德,另起炉灶,与道德相平行地建立起一个截然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根本作用,也正是在于遏止不道德行为的泛滥,尽管它不能弘扬道德,但可以起到栅栏将美好的伦理花园保护起来不被坏人践踏的作用。任何法律都是道德的底线,对于道德戒律的严重突破,便是对法律的不同程度的违反。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就需要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尽管我们不能说,遵守和执行法律的人一定是有道德的人,但绝对可以这样讲,有道德的人一定是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的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实,需要大量的修养良好的人。
这是一位现今执法人员的趋势之作,其文中观点叫我很是担心。因为,他是现今之执法人员也!.......先摘录其全文如下:
【我们是在有着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基础上,开始法治国家建设历程的。尽管封建传统的包袱十分沉重,但是,我们也应当辩证地认识到,古代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历史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谁都无法割断前后社会之间的联系。任何传统文化都有精华和糟粕之分,只能扬弃,而不能简单抛弃。倒洗澡水,只有傻瓜才会把孩子也一并倒掉的。彻底否定了历史文化,其实也就是否定了自己的民族,就会上演古埃及、古印度和古巴比伦文明中断的悲剧。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充满着无数的至今依然散发着灿烂光辉的瑰宝。这些美好的东西,不仅对于科学艺术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样也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对于这样的判断,也许会有人感到荒唐可笑。因为通常以为,作为中华历史的主流文化儒家学说,乃是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人治统治的思想基础,是和法治格格不入的。孔子早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儒家对法的作用并不看好,强调的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重视依靠君子的德行,来进行教化式的统治。儒家的另一本经典著作《大学》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把修身摆到了治理国家的基础位置。然而,即使如此,儒家学说也不是完全否认法律的意义,并且还将德政作为发挥法律作用的保障。孟子就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可见,德和法在儒家学说中,是具有统一性的一面的。昌明国故,融会新知,这样的论述至今依然具有指导意义。
人类漫长的发展历史,证明了法治的必要性。但是,要知道任何法律都是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的法律。首先,制定法律需要人的努力。因此,出台法律的质量如何,就直接和人的素质有关了。正义之法出自正义之士,充满正气的人,方可以制定出正义的法律。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认为的那样,良法在于法具有内在的道德性,而法的道德性不过是人的道德性的体现。像美国杰出开国元勋们制定的宪法,至今对保障这个国家的公平正义,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相反,如果是龌龊小人在拟订法律,是绝对不会有良法出现的。出自这些邪恶之手的法律,自然是没有不邪恶的。比如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主义者制定的法律,是残杀人类的恶法。
至于法的遵守和执行,由于涉及到广泛的群体,更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持。法律总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法律绝对不可能离开道德,另起炉灶,与道德相平行地建立起一个截然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根本作用,也正是在于遏止不道德行为的泛滥,尽管它不能弘扬道德,但可以起到栅栏将美好的伦理花园保护起来不被坏人践踏的作用。任何法律都是道德的底线,对于道德戒律的严重突破,便是对法律的不同程度的违反。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就需要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尽管我们不能说,遵守和执行法律的人一定是有道德的人,但绝对可以这样讲,有道德的人一定是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的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实,需要大量的修养良好的人。
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告诉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是一种人文精神,从而他将其特质界定为“人学”,他还专门将人生分成自然、功利、道德、天地这样四种境界。国学大师梁启超先生说:“中国哲学以研究人类为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一个人?”我们知道,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哲学,主要指的就是儒家学说。这个学说十分重视个人的修养,作为儒家最重要的经书《论语》、《孟子》、《大学》和《中庸》,诠释了许多做人的道理,即仁、义、礼、信、智。仁是做人的基础,义是做人的气节,礼是做人的文表,信是做人的支柱,智是做人的主导。这些传统的伦理范畴,至今对我们道德修养,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一个人在学习当代科学知识的同时,学习借鉴儒家文化,对于自身道德的修养,作用不可低估。
一个接受了传统的优良文化熏陶的人,就是一个有修养的人。一个传承了历史文化精华的民族,就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当儒家文化中具有现实意义的部分,被大家普遍接受了,人人都做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且都自觉地践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整个社会就清风遍野,阳光普照,人人精神爽朗。
在这个充满着正义的社会里,何愁没有正义的法律?又怎么会有太多的违法现象出现呢?一个讲道德的人,自然会严格遵守法律。而执法者的品质高尚,无疑是严格执法的最根本的保证。因为,很显然,没有好人,不仅没有好法,也不可能有好的守法和执法。
法治建设是人类的事业,所以人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与否。继承儒家文化的精华部分,提高人的素质,无论对立法,还是对守法和执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的感言:
哀也!当今的执法队中竟也有“乌龙”到如此地步的一员!“我们是在有着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基础上,开始法治国家建设历程的。尽管封建传统的包袱十分沉重,但是,我们也应当辩证地认识到,古代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乌龙”的立论!啥证据证明了我国是有“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基础”?而不是一开始就以严酷地实施法制才开创了封建统一历史的呢?在我国封建统治历史上,那朝那代是实行过真正的“人治”呢?何为“人治”?以为“皇上”即“法律”就是“人治”了?怎么就不把“皇上”即“法律”解说成是“法治”的初级形态(式)呢?“封建传统”指的又是那些“传统”呢?在新的法治制度建设中就必定是“包袱”吗?不会是硬拉来做“辩证认识”的“祭品”吧?太“乌龙”了点吧!
“彻底否定了历史文化,其实也就是否定了自己的民族,就会上演古埃及、古印度和古巴比伦文明中断的悲剧。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充满着无数的至今依然散发着灿烂光辉的瑰宝。这些美好的东西,不仅对于科学艺术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样也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乌龙”的否定观!为何动不动就拿“彻底否定”来讲事情?中国人真的己“死脑筋”到了一遇事情就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彻底否定而不会再作其它选择的地步了?太漫画化了吧?!
“...通常以为,作为中华历史的主流文化儒家学说,乃是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人治统治的思想基础,是和法治格格不入的。”这个“通常认为”不晓得是从哪里“通常”来滴?会不会是检察官把自家个人的认为给“通常”化了?“孔子早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儒家对法的作用并不看好,强调的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重视依靠君子的德行,来进行教化式的统治。”这里对孔子论断的解说,恐怕连孔子汲要不服吧?孔子明明是在讲:治国要用政(策),还需用刑(律)。
一个接受了传统的优良文化熏陶的人,就是一个有修养的人。一个传承了历史文化精华的民族,就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当儒家文化中具有现实意义的部分,被大家普遍接受了,人人都做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且都自觉地践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整个社会就清风遍野,阳光普照,人人精神爽朗。
在这个充满着正义的社会里,何愁没有正义的法律?又怎么会有太多的违法现象出现呢?一个讲道德的人,自然会严格遵守法律。而执法者的品质高尚,无疑是严格执法的最根本的保证。因为,很显然,没有好人,不仅没有好法,也不可能有好的守法和执法。
法治建设是人类的事业,所以人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与否。继承儒家文化的精华部分,提高人的素质,无论对立法,还是对守法和执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的感言:
哀也!当今的执法队中竟也有“乌龙”到如此地步的一员!“我们是在有着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基础上,开始法治国家建设历程的。尽管封建传统的包袱十分沉重,但是,我们也应当辩证地认识到,古代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乌龙”的立论!啥证据证明了我国是有“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基础”?而不是一开始就以严酷地实施法制才开创了封建统一历史的呢?在我国封建统治历史上,那朝那代是实行过真正的“人治”呢?何为“人治”?以为“皇上”即“法律”就是“人治”了?怎么就不把“皇上”即“法律”解说成是“法治”的初级形态(式)呢?“封建传统”指的又是那些“传统”呢?在新的法治制度建设中就必定是“包袱”吗?不会是硬拉来做“辩证认识”的“祭品”吧?太“乌龙”了点吧!
“彻底否定了历史文化,其实也就是否定了自己的民族,就会上演古埃及、古印度和古巴比伦文明中断的悲剧。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充满着无数的至今依然散发着灿烂光辉的瑰宝。这些美好的东西,不仅对于科学艺术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样也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乌龙”的否定观!为何动不动就拿“彻底否定”来讲事情?中国人真的己“死脑筋”到了一遇事情就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彻底否定而不会再作其它选择的地步了?太漫画化了吧?!
“...通常以为,作为中华历史的主流文化儒家学说,乃是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人治统治的思想基础,是和法治格格不入的。”这个“通常认为”不晓得是从哪里“通常”来滴?会不会是检察官把自家个人的认为给“通常”化了?“孔子早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儒家对法的作用并不看好,强调的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重视依靠君子的德行,来进行教化式的统治。”这里对孔子论断的解说,恐怕连孔子汲要不服吧?孔子明明是在讲:治国要用政(策),还需用刑(律)。
对不知耻的小民,还要以道德教化,使其知耻而受格(刑罚)--不是蛮肯定法的作用的么!德只为法完施而服务呀!没有讲“道之以得、齐之以礼”使其“有耻”后就不用“格”了,“有耻”后也还是要“且格”的呀!咋就成了“教化式的统治”呢?至少也应该讲是在进行“以德辅法”式的统治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可能只是一种“理想”,在现今社会现实中却是一种可行、且已在施行的法制内容之一了,不是吗?实际上,早在以实现“霸业”为目标的管仲时期,亦已有了“实施法制、发展经济同时亦需加强道德建设来辅助”的思想了,孔子并非原创,但予以评议后肯定了这些思想。倒是孟子不善,因对“图霸业”全盘否定--还真就把管仲的“洗澡水”和“孩子”一并倒掉了一回。天地作证:孟子真真切切不能算是一个傻瓜,所以“倒洗澡水,只有傻瓜才会把孩子也一并倒掉”该个讲法也会有例外的,对否?否则孟子咋会把管仲的“孩子”又拣回来了,他不是又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历代封建专制下的法治实践并没给孟子这句论断以有力佐证,相反,倒是有不少实例证明:“法”是足以“自行”且成效很显著滴。比如:对“按律当斩”的罪人,即使不先进行“道德教化”使其知耻而甘宁被砍头--与根本不用“道德教化”使其知耻,而只要其确是犯了死罪就当即砍下他的头--那法治的效果是一样滴!甚至排斥了“正义”与“非正义”之辩,更有“触法必罚”之效果。当然,对孟子而言,还能从全盘否定管仲的绝境后来一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则至少说明孟轲也还是一个“知错就改”的蛮可爱的一“子”也,OK!
讲到人与法的关系,肯定“任何法律都是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的法律。”这一点不错。但“正义之法出自正义之士”之说又太偏游于“法”的“道德”层面而陷于片面。“法”多出于“道德”且固化“道德”,这是明明白白的。“法”还基于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的“公认”且固化这些“公认”,这就咋被疏忽了?区别在于“道德”会有“正义”或“非正义”的判断,而“公认”则无需打上“正义”或“非正义”的标记,如:杀人、放火、强奸、乱伦--就可直接“公认”为“犯法”,根本无需进行是“正义”或是“非正义”的判别。况且,对“正义”或“非正义”的解说活还没被“公认”的时候,“正义”或“非正义”本身就有问题。故从“法”的本性来讲,“三太公”(公开、公正、公平)才是最高境界。可这位“三太公”早在2000多年前就被封建制时代的法家给“请”出来了,我们当今社会在建设法制时,是要为这位“三太公”打上“封建遗货”或“非正义”标记而予以扬弃,还是还原其“公认”的本性而予以继承、发扬、光大呢?
“道德”或“正义”只有真正上升为“公认”,才真正有征服全公众的力量,对吧?所以,予其求“道德之人”或“正义之士”来立法、修法、解法、执法--还真不如求“公众人物”、“公评人物”来说事和做事呢!是不是?
关于为人之道,历来有不少孔孟语录被广为传炒,视为圣典。其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一句。其实,就法制建设角度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根本无法给整个社会带来“清风遍野,阳光普照,人人精神爽朗”滴!因为这句话实际上还可被看成是一句有高度“自我中心“心理病缺陷的人对现实的真实写生:不管什么事情,做与不做,唯先以“已欲”为准绳--“已欲”的事情,就可(要)去做,那怕做的是犯法事情;而“己所不欲”就可(要)“勿施于人”,那怕是所施的是制止犯法的行为,就是“勿施”--这还是一个心理正常的人所应取的为人之道吗?这种人多了,社会还会“清风遍野,阳光普照,人人精神爽朗”吗?太荒唐!太笑话了吧!
讲到人与法的关系,肯定“任何法律都是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的法律。”这一点不错。但“正义之法出自正义之士”之说又太偏游于“法”的“道德”层面而陷于片面。“法”多出于“道德”且固化“道德”,这是明明白白的。“法”还基于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的“公认”且固化这些“公认”,这就咋被疏忽了?区别在于“道德”会有“正义”或“非正义”的判断,而“公认”则无需打上“正义”或“非正义”的标记,如:杀人、放火、强奸、乱伦--就可直接“公认”为“犯法”,根本无需进行是“正义”或是“非正义”的判别。况且,对“正义”或“非正义”的解说活还没被“公认”的时候,“正义”或“非正义”本身就有问题。故从“法”的本性来讲,“三太公”(公开、公正、公平)才是最高境界。可这位“三太公”早在2000多年前就被封建制时代的法家给“请”出来了,我们当今社会在建设法制时,是要为这位“三太公”打上“封建遗货”或“非正义”标记而予以扬弃,还是还原其“公认”的本性而予以继承、发扬、光大呢?
“道德”或“正义”只有真正上升为“公认”,才真正有征服全公众的力量,对吧?所以,予其求“道德之人”或“正义之士”来立法、修法、解法、执法--还真不如求“公众人物”、“公评人物”来说事和做事呢!是不是?
关于为人之道,历来有不少孔孟语录被广为传炒,视为圣典。其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一句。其实,就法制建设角度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根本无法给整个社会带来“清风遍野,阳光普照,人人精神爽朗”滴!因为这句话实际上还可被看成是一句有高度“自我中心“心理病缺陷的人对现实的真实写生:不管什么事情,做与不做,唯先以“已欲”为准绳--“已欲”的事情,就可(要)去做,那怕做的是犯法事情;而“己所不欲”就可(要)“勿施于人”,那怕是所施的是制止犯法的行为,就是“勿施”--这还是一个心理正常的人所应取的为人之道吗?这种人多了,社会还会“清风遍野,阳光普照,人人精神爽朗”吗?太荒唐!太笑话了吧!
其实,以语录式的“断章取义”,取几句话做“圣典”--难免太荒唐而且闹大笑话!以这种“圣典”来做为人言行之准绳,更难免大大滴太太荒唐而笑话人生也!--“文革”中大背“毛主席语录”的经历证明了该一点,大背“毛主席语录”的原创版--几千年来大背“子曰圣训”的经历更早早就证明了该一点,几千年的教训了!我们现今难道还要不相信、还要对证这种证明?就是傻瓜也不是这么傻法的呀!
《诗经》中有一首“国风-周南-关雎”,相信中国人的大多数早已经是耳熟能响了--“关关睢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对不?是呀,大家也都晓得这几句诗是在讲:青春妙女,君子好求,天径地仪得象在河洲边的鸳鸯鸟可天然地成双成对一样,是件美好的事件。引意在于鼓励青春男女可理直气壮而大胆地去追求爱侣。对否?可是,就是同一首诗,还有好几句呢!接下去还有:1.“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还有:2.“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还有:3.“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还有:4.“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相信大家对接下去咯1.2.3.4几句诗就陌生得很。不晓得作诗者还告诉我们:追求爱侣,可能会“走火入魔”(“左右流之”直至“寤寐求之”),也可能会一时求不着而难熬(“寤寐思服”直至“辗转反侧”,尽管表面活是“悠哉悠哉”);而这些事情亦是很自然很天径地仪的,何以排解?再“左右采之”、“左右芼之”呀,可“琴瑟友之”、“钟鼓乐之”呀!一样的很自然很天径地仪耶!......多么完整的一卷“求爱侣”路线图啊!不单从信心上给了我们以鼓动,还从心态上为我们作了应对事变的备案,让我们可始终快乐并保持心理平衡--咋会我们大多数人只熟知鼓动信心的一句“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而不知求得“左右流之”、“寤寐求之”时,求得“寤寐思服”、“辗转反侧”也还是“求之不得”时,亦还可再“左右采之”、“左右芼之”,可“琴瑟友之”、“钟鼓乐之”......何故?“断章取义”之恶习所祸也!
因此,我衷心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早日对“断章取义”道一声--拜拜!
《诗经》中有一首“国风-周南-关雎”,相信中国人的大多数早已经是耳熟能响了--“关关睢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对不?是呀,大家也都晓得这几句诗是在讲:青春妙女,君子好求,天径地仪得象在河洲边的鸳鸯鸟可天然地成双成对一样,是件美好的事件。引意在于鼓励青春男女可理直气壮而大胆地去追求爱侣。对否?可是,就是同一首诗,还有好几句呢!接下去还有:1.“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还有:2.“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还有:3.“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还有:4.“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相信大家对接下去咯1.2.3.4几句诗就陌生得很。不晓得作诗者还告诉我们:追求爱侣,可能会“走火入魔”(“左右流之”直至“寤寐求之”),也可能会一时求不着而难熬(“寤寐思服”直至“辗转反侧”,尽管表面活是“悠哉悠哉”);而这些事情亦是很自然很天径地仪的,何以排解?再“左右采之”、“左右芼之”呀,可“琴瑟友之”、“钟鼓乐之”呀!一样的很自然很天径地仪耶!......多么完整的一卷“求爱侣”路线图啊!不单从信心上给了我们以鼓动,还从心态上为我们作了应对事变的备案,让我们可始终快乐并保持心理平衡--咋会我们大多数人只熟知鼓动信心的一句“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而不知求得“左右流之”、“寤寐求之”时,求得“寤寐思服”、“辗转反侧”也还是“求之不得”时,亦还可再“左右采之”、“左右芼之”,可“琴瑟友之”、“钟鼓乐之”......何故?“断章取义”之恶习所祸也!
因此,我衷心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早日对“断章取义”道一声--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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